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商务局机关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间,优化办事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北海市商务局机关适用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的含义
限时办结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我局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限时办结制期限的计算
(一)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时限从服务窗窗口受理的次日起计算。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齐全或调查核实完毕的次日起计算。
(三)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首问责任人应将上述程序所需的时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关于延期的规定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填写北海市商务局《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办理事项科室的负责人说明原因,报局领导同意,方可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按时办结的认定
以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我局服务窗口领取申办事项办结书面凭证之日为办结日期。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因,不按我局告知的时间到我局服务窗口领取申办事项办结书面凭证的,其申办事项应视为我局已按期办结。
六、超限时办结的认定
因我局的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限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期限内,不将办理结果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七、投诉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商务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我局监察室或上级监察机构投诉。我局将设立服务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以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北海市商务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八、《北海市商务局限时办结事项一览表》作为本制度的配套制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制度由北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从二OO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十一、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北海市商务局对外公开承诺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与我局已制订的相关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