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北海市商务局机关适用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制的含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我局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
商务局承办科室及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人。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告诫、调离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责令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五、责任追究坚持的原则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六、责任追究的范围
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承办科室及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承办科室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承办科室承办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承办科室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承办科室承办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七、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八、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况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九、投诉监督和责任追究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商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我局监察室或上级监察机构投诉。我局将设立服务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以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责任追究的程序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十一、本制度由北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从二OO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十三、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北海市商务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废止;本制度与我局已制订的相关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