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划》,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海市商务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部门,团结务实、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部门,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部门。
第三条 市商务局组成成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商务局各科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做好本职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 组成成员职责
第五条 市商务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局党委专职领导、科长(主任)。
第六条 市商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市商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委专职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市商务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局务会议。市商务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商务局党委会议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局长、党委专职领导协助局长处理市商务局日常工作。局长在外学习、出差、休假等期间,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市商务局工作。副局长、党委专职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九条 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安排处理市商务局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商务局决定事项和局领导成员交办其它的事项。
第十条 市商务局各科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商务局决定,在本科室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商务局各科室的科长负责本科室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商务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讨论通过后报局党委决定。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直接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和各类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全局同志的意见。同时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各科室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及各科室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科室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商务局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都应通过《北海市商务局信息网》或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依法参与权。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科室必须对上级、本级、下级的各类秘密文件,内部政务活动、涉外活动、接待活动的内容、计划,印信及档案,涉密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等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由本局起草,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前必须经过法律审核,颁布后按程序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二十条 对群众关心、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调处力度,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已发生的群众性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要按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局纪检、监察要充分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第二十三条 加强本局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本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科室有权对局里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和本局网站、新闻媒体及工作简报等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对企业、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 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六章 向市委、市政府、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商务局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制度。本局制定的我市商务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商务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二十八条 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第二十九条 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市商务局实行全局干部职工会议、局领导成员会议、局务会议和局行政业务专题等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市商务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是全局机关干部、职工(含贸促会、外企协会、财贸学校)。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安排、部署全局工作;
(二)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要求;
(三)通报重大事项,发布重要决定、措施;
(四)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局领导成员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市商务局领导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议决;
(二)讨论决定市商务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市商务局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商务局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研究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市商务局领导成员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商务局领导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决定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党委专职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本局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研究我市商务工作发展规划、管理法规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听取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的月、季度、半年、全年的工作分析、总结汇报,根据各阶段相应的工作任务,部署、安排工作;
(四)研究处理市商务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或修改局内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各科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研究决定局内行政、业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协调全局重要活动的安排。
市商务局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确有需要,可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提请市商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讨论。议题提交局务会议前,提交科室应出具有关法律、政策的依据。如涉及到两个以上科室的工作,需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在分管领导协调后,原则上要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形成两个以上的确定方案供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届时由相关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五条 市商务局行政业务工作专题会议由市商务局领导成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或局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商务局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商务局领导成员会议或市商务局局务会议的,应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市商务局局务会议的,应提前向局办公室请假,由其指定本科室的负责同志参加。
机关干部职工不能参加全局干部职工会议的,应提前向局办公室请假。
第三十七条 各科室出席或列席市商务局领导成员会议、局务会议、行政业务工作专题会的人员,其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科室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科室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局领导成员会议、局务会议和行政业务工作专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由市商务局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科室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各科室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九条 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是市商务局各科室及所属机构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市商务局领导成员会议、局务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或书记签发。
市商务局行政业务工作专题会会议纪要,由主办业务科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四十条 市商务局及各科室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必须举行的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精减人员。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局的有关行文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商务局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紧急重大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依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报送市商务局的请示性公文,由市商务局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核,对不符合行文规定,出现一文多事、越级行文、请示报告不分、无签发人等有问题的公文,不予受理。直接送达市商务局办公室的,应当面告知送达人修改完善后重报;通过邮寄、收发等渠道送达的,一日内办理退文手续。
第四十三条 属于科室职权范围或需科室先行审核的事项,由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或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商务局收到的公文,以及以市商务局和市商务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商务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商务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为提高行文质量,市商务局办公室在将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分级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布本局决定,以及涉及全市商务工作发展的政策、重大改革议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公文,应报局长签署。
以市商务局名义发文,由局长、分管副局长签发;向上级请示的重要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以市商务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办公室内部业务或一般性行政业务工作的,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文件,由局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商务局领导审批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八条 市商务局及市商务局办公室印发的周知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在《北海商务发展动态》、《北海市政府信息网》、《北海市商务局信息网》和政务公开栏上发布。
第四十九条 市商务局及各科室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五十条 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办理;请示事项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公文,要及时向来文单位告知公文办理情况。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市商务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本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商务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部门、单位组织的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二条 市商务局领导的事务性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呈局长或书记审批。
第十章 工作效能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各科室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市商务局确定的工作部署。
第五十四条 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凡是市商务局全局干部职工会议、局长领导成员会议、局务会议和行政业务工作专题会议做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市商务局领导指示的重要事项,由市商务局办公室进行交办和跟踪督办。有关承办科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和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的,要书面向市商务局办公室报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市商务局的日常工作,领导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涉及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的工作,先由两个副局长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局长或党委书记协调,相关副局长配合。
市商务局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各科室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六条 市商务局领导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局长或书记出访、出差或休假,事先向市政府或市委报告,并向市长请假,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由办公室通报本局的其它领导;其他领导成员休假或外出,事先报告局长或书记,由办公室通报本局其他领导同志。
各科室科长(主任)休假或外出,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按请假正常手续报批。
第五十七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副局长和对应科室的科长,一般不应同时休假或外出。
第五十八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商务局领导以及各科人员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十九条 市商务局领导及各科室科长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六十条 全局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十一条 市商务局领导及各科室科长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从2004年10月28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