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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政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北海市民政局  2004-11-30  来源:北海市民政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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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服务对象承办事项的人员是一次性告知责任人。
    二、为减少办事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服务对象节约开支、节省时间,本局实行对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在服务对象来电、来函询问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员应口头将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和应具备的全部条件等一次性告知对方。如确有必要的,承办人应以信函方式告知服务对象。
    四、在服务对象前来咨询和办理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应口头或以发放服务指南的方式将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和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及需要补充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对方。
    六、如服务对象要求承办提供有关文件、表格的的范本时,承办人应依据有关法定予以提供。
    七、承办人员一次告知服务对象的内容要全面、明确,不得故意隐瞒或含糊其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制度自《北海市民政局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文件汇编(试行)》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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