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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北海市民政局  2007-06-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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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单位名称 北海市民政局
办理事项 收养登记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1.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须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来住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持有关证明、证件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受理并对收养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收送养人所持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证书。凡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承诺时限 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办理登记,发给登记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对当事人说明理出。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收费依据  
审批性质  
办理科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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