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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市性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民政局  2005-04-06  来源:北海市民政局  作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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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政局关于
开展2004年度全市性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民业[2005]15号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局将于2005年上半年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民间组织)进行2004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4年6月30日之前经北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依法变更登记和设立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情况;

  (五)按规定程序修改章程情况;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无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七)有无涂改、出租、出借民间组织相关登记证书、票据,或者出租、出借、私刻本单位印章的行为;

  (八)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资金、物资的行为;

  (九)有无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资金物资的行为; 

  (十)有无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十一)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十二)有无违反规定,将本单位的积累用于分配的行为;

  (十三)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十四)其他有关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和程序

  (一)各民间组织凭登记证书到我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申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统称《报告书》);

  (二)各民间组织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按要求填写好《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5年5月15日前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业务主管单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检查要求,对民间组织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合格”、“不合格”的初审意见,或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并在《报告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各民间组织于2005年6月15日前将年度检查材料转交北海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四)北海市民政局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于2005年7月30日前做出年度检查“合格”、“不合格”的决论。对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自身整改的情况决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受年度检查材料时,须出具《年度检查材料回执单》,按照先后顺序安排检查。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将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方式,并视情况组织人员对相关民间组织进行进一步的财务检查;

  (五)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于2005年7月30日结束。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民间组织,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年度检查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度检查公告。

  四、年度检查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一式二份);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纸。

  五、民间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其他工作。

  六、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财务收支活动情况说明;

  (二)对被审计单位全年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报表、帐本)进行全面审计的情况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财务管理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四)审计意见及建议。

  七、年度检查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民间组织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各民间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填报有关年度检查材料;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联系,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在规定时间内严格审查。对年度检查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互相协调,妥善解决,以保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于民间组织提交的工作总结及审计报告内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将暂缓或不予受理年度检查。

  

  联 系 人:陈  露、陈  治

联系电话:2024037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 民间组织    年度检查   通知

  抄送:各业务主管单位

北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5年4月6日印发

(共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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