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招考简章
北海市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实行统一招考,招考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协助,市监察局全程监督。经考试成绩及格并入围的,可进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安置;未参加考试和成绩未入围的,不得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安置。
一、招考数量、对象、报考条件
(一)招考数量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招录18人(详见附表1:《北海市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招考岗位表》)。
(二)招考对象
1、北海市(不含合浦县)2006年接收的转业士官;
2、由市辖区入伍的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
3、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易地安置到北海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
4、市直和市辖区2003年以来安置但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
下列城镇退役士兵无需参加考试:中直、区直单位同意接收的;企业同意接收的;本人选择自谋职业的。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身体健康。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
2006年6月22日(星期四)—23日(星期五)上午 8:30—11:30 ,下午 3:00—5:30 ,在市人才大厦(北京路交西南大道东100米路北)报名,报名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报名手续
1、报考者持退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黑白彩色均可)到市人才大厦报名。
2、通过资格审查后,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招考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交考务费50元(免收报名费)。现场不能确认考试资格的,先办理报名手续,从报名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经查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考务费。
3、报考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报名表填写的内容必须与证件所载信息一致。对弄虚作假谋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的,成绩作废,所有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三)准考证发放
报考者凭退伍证(身份证)和考务费收据于2006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 8:30—12:00 ,下午 3:00—6:00到市民政局安置办(市府大院内)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
1、考试方式:综合科目笔试(一科),总分100分。
2、考试内容及分值比例:时事政治(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占10%,法律常识占20%,公民道德规范占2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50%。
3、考试时间:2006年6月30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
4、考试地点:市人才大厦。
5、推荐书目:①2006公务员录用考试《时事政治复习参考资料》;②《北海市文明市民读本》(第四、第六篇);③公务员录用考试标准教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西苑出版社2006版)。
6、考试成绩公布: 6月30日(星期五)下午6:00前在北海人才网(WWW.BHRC.CN)、市民政局、北海人才大厦公布考试成绩。
四、照顾加分
加分值详见附件2:《北海市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统一招考加分项目表》,照顾加分计入总成绩。
五、录(聘)用程序
1、确定入围人员。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入围人员名单(分数相同的,按照《附件2》所列项目依次确定排名次序),录满为止。及格人数少于招考岗位总数时,只录用及格以上人员。
2、入围人员填报志愿。每人可填报2个岗位,必须明确是否服从分配。
3、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和入围者填报的志愿确定录(聘)用人员名单,由市民政局集中公示。
4、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录(聘)用手续。成绩入围未被录(聘)用人员,服从分配的由市安置办调剂安置;不服从分配的允许自谋职业,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招考录(聘)用城镇退役士兵要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考录(聘)用有关政策规定办事,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联系电话:2021025(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3210111 3210606(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 北海市民政局 北海市人事局 北海市编委办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北海市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招考职位表
序号 单位 人数
1 市招商促进局
1
7
市建委下属单位
5
2
市水产局下属单位
1
8
市林业局下属单位
1
3
市教育局下属单位
1
9
市总工会下属单位
1
4
市卫生局下属单位
2
10
团市委下属单位
1
5
市民政局下属单位
2
11
市旅游局下属单位
1
6
市水利局下属单位
2
合 计
18
附件2:
北海市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招考加分项目表
一、立功奖励加分
立功情况
等级
三等功
二等功
次数
一次
两次
三次以上
一次
两次
三次以上
增加分值(分)
4
6
7
10
15
18
二、兵龄加分
兵龄(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以上
增加分值(分)
0
0
1
2
3
4
5
6
7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三、伤残军人加分
伤残等级
十级
九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以上
增加分值(分)
2
3
5
6
10
13
四、孤儿加分:服役未满10年的退役士兵父母双亡的加10分,服役10年以上的该项不加分。
五、女性加分:女性退伍军人加2分。
备注:1、一至五项(含二等功和三等功)可累计加分。2、兵龄加分按实际服役年数计算,尾数满10个月计1分,满6个月不足10个月计0.5分;不足6个月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