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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北海市民政局  2002-06-05  来源:北海市民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作者:市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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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66号)精神,现将我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市辖区的保障标准月人均为163元,合浦县月人均为110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城市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根据《婚姻法》中有关家庭关系的条款规定,具体为: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学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6、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年龄超过18周年的,由于患有严重残疾(须经医院证明),以致无法就业的兄弟姐妹。

三、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

    1、虽属于上述保障对象,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之前购买但现在仍在使用高档消费品(空调、高档音响、移动电话、摩托车等)的,或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自己出资购买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有吸毒、赌博行为并经教育仍不改悔的;

5、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并没有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和按计生部门要求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2、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

3、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4、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如下内容: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予以及租金、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养老金、失业保障金、最低工资、下岗生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赡养费和抚养费;

4、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助学金、生活津贴、勤工俭学等收入;

5、有劳动能力且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人员从事其它工作而难计算收入的,按户口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6、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有收入的也要计算其收入;

7、赡养费的计算: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超过部分应计算赡养费。其计算标准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含一倍),按超过部分的80%计算为赡养费;未超过一倍的,按实际超过数的50%计算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多子女的家庭,子女应当共同赡养父母,经济条件好的应多负担。

8、抚养费的计算,抚养义务人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抚养费;抚养义务人月收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出部分除以被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9、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10、凡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时,均按申请时前六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凡上述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六个月计算。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3、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的职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4、独生子女费、丧葬费等;

5、经省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殊收入。

六、申请低保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即户主首先要向所在居委会或单位提交低保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表格内的内容要如实填写清楚;

 3、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其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复印件和资料;

 4、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5、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

 6、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等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的情况;

 7、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区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要提供残疾证;

 8、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

9、生育二胎以上的,要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属于收养的,要有收养关系证明。

七、审批程序。受民政部门委托,城市居民由所在居委会审核,报镇(办事处)、县(区)民政局审批;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由所在单位、主管局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具体为:

1、由户主向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2、单位或居委会入户调查,填写城市居民低保入户调查表,由两个以上入户调查人在调查表上签名以示负责;

3、单位或居委会初审合格后,要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补差额等情况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单位有主管局的报主管局,单位负责人要在审批表上签名,盖单位公章。居民的报镇或办事处。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送交县、区民政部门作最后审核。上报民政部门审批的材料手续不全的,民政部门将视情况有权将材料退回原单位重做,直至符合规定再受理。

八、发放程序。

(一)城市居民。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所在居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即可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领取手续。

(二)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

1、县、区民政部门将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单位再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的,单位即按公榜情况制《领取(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名册》送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这个《名册》内的情况统计后,加上单位工会低保专用银行帐号一并交县区民政局核拨保障金。

2、低保金的发放: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发放保障金时,一定要领款人签名或盖章。

3、发放完保障资金后的一个星期内,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并将这个表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报销名册》(第二联)送县区民政局核销下拨的保障金。

九、其他情况说明: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要将辖区内的中直、区直、市直单位纳入管理范围,绝不允许任何理由将其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2、人户分离的城市居民,同一县区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居住地的居委会调查核实、公榜和发放低保救济金;跨县区的,由居住地居委会调查,出具有关证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公榜、发放低保救济金。

3、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一整套管理机制,对申请低保的对象,严格按审批程序做到应保尽保。对已纳入保障的对象要加强跟踪服务,各单位对虚报或重报骗取低保金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负责追回。发放低保救济金分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类。对领取定期低保救济金的对象(三无对象),每半年跟踪核查一次以上,每年重新申报一次,低保金按月发放。对领取临时低保救济金的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如不符合条件的经核查随时停发;在领取一个季度的低保金后,生活仍困难的,需重新申请和审批。对新申请的对象可随时申请,由单位或居委会入户调查汇总,每季度审批调整一次。

5、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下发之前暂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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