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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水利局行政投诉办法
北海市水利局  2005-03-30  来源:北海市水利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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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投诉举报工作,规范投诉举报工作程序,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局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受理我局职权范围内各种形式(来信、来访、来电等)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工作地址。 

    二、接待来电、来访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借故推诿。 

    三、对所有投诉要逐件登记,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四、投诉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进行调查办理。 

    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者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六、应当在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转办给相关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七、受理投诉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或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根据投诉情况,可要求被投诉科室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九、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者,听其意见。 

    十一、不按本规定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对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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