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北海市水利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 |
| 北海市水利局 2006-03-25 来源:北海市水利局 作者: |
|
|
|
|
|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北海市水利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指经北海市水利局聘任并发聘书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一般从各级人大、政协、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对象中聘请。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聘任期为二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习、了解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参加市水利局机关、所属单位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 (三)对市水利局和所属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规定进行调查和监督; (四)要求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市水利局或者所属单位的领导汇报情况; (五)对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当事人或知情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六)制止市水利局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七)向市水利局提出监督建议; (八)督促市水利局和所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其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整改。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监督内容: (一)监督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纠正市水利局和所属单位及其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建议; (二)监督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不突出,有否失真情况,并督促市水利局按规定要求予以公开; (三)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是否进行调查受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是否将查处结果、改进意见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以及向群众公布; (四)监督是否公开涉及群众关心“热点”、“难点”问题; (五)监督政务公开工作是否符合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联合组织检查、调查。 第八条 市水利局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义务监督员的监督,听取义务监督员的合理建议,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市水利局和所属单位人员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严格监督。义务监督员不得涂改、转让(借)义务监督员聘书,不得从事不廉洁活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北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