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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
北海市水利局  2005-03-30  来源:北海市水利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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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北海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本局起草的重要地方性规章草案,本局重大的决策措施及由本局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  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实施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是否进行公示、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不明确的,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局办公室会同水政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科室、部门协助作好公示和听证工作。  

第五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科室、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局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九条、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长办公会不予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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