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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核发
北海公路运输管理处  2007-06-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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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单位名称 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办理事项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核发
申办条件     (一)组织条件
    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人员条件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财务会计、统计各岗位上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资金条件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营运车辆总值5%的流动资金。
    (四)车辆条件
    1、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不少于30辆。
    2、经营的车辆应达到一级车况。
    3、具备有效车辆行驶牌证。
   (五)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得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二倍。
    3、租赁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期不得少于一年。
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不少于30辆的有关材料。
    8、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有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得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二倍的证明。
    9、租赁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不得少于一年的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审批事项依法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在承诺期内办结。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第四步: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本。
    2、车辆营运证:10元/本。
收费依据     桂价费〔2005〕31号
审批性质 审批
办理科室 出租汽车管理科 联系电话 3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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