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名称 |
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 办理事项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核发 |
| 申办条件 |
(一)组织条件 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人员条件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财务会计、统计各岗位上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资金条件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营运车辆总值5%的流动资金。 (四)车辆条件 1、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不少于30辆。 2、经营的车辆应达到一级车况。 3、具备有效车辆行驶牌证。 (五)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得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二倍。 3、租赁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期不得少于一年。 |
| 申报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不少于30辆的有关材料。 8、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有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得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二倍的证明。 9、租赁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不得少于一年的合同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审批事项依法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在承诺期内办结。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第四步: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本。 2、车辆营运证:10元/本。 |
| 收费依据 |
桂价费〔2005〕31号 |
| 审批性质 |
审批 |
| 办理科室 |
出租汽车管理科 |
联系电话 |
3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