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缴费注意事项
1、收费依据:
桂价费字[2003]4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收费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续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
3、收费性质: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许可证号: 北价证字第323号
4、收费标准:
①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500元、自治区重点人防城市1000元、县级城市以及县城800元。
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8元、自治区重点人防城市10元;
5、《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五联,
1)、前三联由建设单位拿去办理转帐缴费,其中第一联由代理银行盖章后退回我办。第二、三联由代理银行存;
2)、第四联为给缴款人的收据(建设单位凭第一联到人防办窗口领取第四联);
3)、第五联为我办留存。
6、建设单位缴费后凭收据在审批大厅窗口当地人防办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