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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北海市文化方面规范性文件制订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研究拟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文化人、财、物资源。
  (四)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的重大文化活动。
  (五)研究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促进、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六)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七)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八)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九)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管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
  (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一)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各类文化艺术人才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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