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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渔港监督  2007-06-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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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渔港监督
办理事项 渔业船舶注册登记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2、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3、捕捞船要交渔政批准建造、购买的证明或捕捞许可证;
4、有效的船舶检验技术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执照)和船舶股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申请所有权登记的,要交未进行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权的文件;
7、申请抵押权登记的,要交船舶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和抵押书面合同;
8、申请租赁登记的,要交租赁合同,捕捞渔船还须有渔政签发的准租证。
9、申请变更登记的,要交批准变更的文件;
10、申请注销登记的,要交相关证书已被发证机关收回的证明;
11、渔监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北海渔港监督港管科、电建站、涠洲站,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材料不足的,退回;合格的则予受理。
第二步:初审人员填写相关证书后,报渔港监督领导签批。
第三步:领导签批。
第四步:将相关证书发给申请人。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渔船所有权及国籍登记费:机动渔船:主机功率15千瓦以下的,每艘100元。16—44千瓦,每艘200元;45—146千瓦,每艘300元;147千瓦—440千瓦,每艘400元;441千瓦以上的,每艘500元;非机动渔船,总吨位1吨以上的,每艘50元。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文件。
审批性质 核准
办理科室 北海渔港监督港管科、电建站、涠洲站。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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