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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县 (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指导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管理上级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审核报批全国、全区、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报批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
    (五)承担北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七)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北海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组织并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资助活动,审批全市性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区)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十)指导县(区)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乡镇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编制和审定本市标准行政区划图。
    (十二)承办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三)负责本市的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本市范围内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四)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指导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审核报批新办福利企业。
    (十五)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县(区)管理使用福利资金。
    (十六)拟定殡葬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十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对被救助人员的教育管理。
    (十八)贯彻落实《收养法》,指导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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