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实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市自然保护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辖区内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本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市内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可利用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核工作; 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活动;管理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受自治区环保局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协助县、区管理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建设。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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