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及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北海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的审计事项。 (四)向市政府、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自治区审计厅;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及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县、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市人大交办或委托及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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