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职责 |
|
|
 |
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仲载的检验、鉴定;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3、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4、负责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负责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本辖区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6、协助管理和监督本辖区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监督和管理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咨询人员,协助与监督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监督管理本级质量检验机构,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7、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及有关特种设备实施安装监检、定期检验工作。对锅炉水质进行监测工作。
8、拟订、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下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9、协助管理和指导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组织、纪检监察、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工青妇、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10、依法承担本辖区日常性的行政执法工作,受理本辖区涉及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及举报;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实施现场处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11、承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