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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拟订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文件;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做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情况;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向国有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和管理;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
   (七)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导资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确认。
   (八)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方案、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
   (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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