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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
| 北海市水产局 2007-07-02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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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北海市水产局 |
| 办理事项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
| 申办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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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 2、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如:场地承包租赁合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3、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4、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的应持原件以便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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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行政执法科与渔业生产科共同派员审核和现场勘查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养殖场所。 3、经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收取当年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不予批准发证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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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依据《北价证字第99-1号》、《北价证字第088号》 |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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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3059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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