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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 行)
北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7-06-1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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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北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北发[2005]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及北海市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立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生育统计、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口计生机构人事、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北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北海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县(区)及其以下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由北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案查处的信访事项。
      五、对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
     六、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北海市委、北海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办的,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市信访 办转办的,以及北海市人口计生委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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