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已由有关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北海市人口计生委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或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经过北海市人口计生委复查复核并作出处理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五、信访人对自治区级有关机构作出的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结果(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不服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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