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 共 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9日
北海市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城镇人口计生工作,维护城镇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全区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7]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城镇人口中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时间界限、主要对象、主要任务
(一)时间界限、主要对象
主要清查2000年1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包含违法收养,下同)的城镇人口,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重点是党员、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获得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等代表资格、荣誉称号者)。
2000年1月1日以前的违法生育的对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经常性工作严格对照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
(二)主要任务
一是清查城镇人口违法生育、出生虚报、瞒报、漏报情况。
二是清查城镇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做好2000年1月1日以来拖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三是清查利用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违法生育,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情况。
四是清查城镇人口中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五是建立社会制约措施。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要建立违法生育者不良档案信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在资格身份、荣誉称号、税收信贷及政策优惠等方面依法加以限制和制裁。
六是通过曝光揭露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和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专项治理行动需要把握的主要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把握好不同时期的政策界限,认真对照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妥善处理,真实反映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各项情况。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各种数据,不用于各级党政线、部门线和计生线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依据当时的政策已经处理完毕的历史问题,不再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范围。对原已立案调查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问题,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结案。
(三)重点先行和全面推开相结合原则
开展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触及敏感。市辖县区要选择一个人口计生工作基础好、班子战斗力强的乡镇(街道办)先行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专项治理行动的好做法,总结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四)鼓励违法生育当事人主动报告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要指定一个期限,鼓励隐瞒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主动报告其违法生育的情况。对2000年1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尚未处理和尚未处理完毕,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报告的当事人,依据原有关规定能够予以较轻处理的,按原有关规定处理。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理。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隐瞒,不主动报告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原则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规定,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到专项治理行动的各个环节中,要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不准乱开口子、乱收费、乱罚款。坚决杜绝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防止因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全面推行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评议考核制度,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违法过激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经查实,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决不姑息袒护。
(六)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暂时有困难无法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可按执法程序批准分期分批缴纳,并督促在其一年内缴纳。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能在指定时间内主动向组织报告的,依法按照标准下限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并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年收入的违法生育当事人,要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征倍数进行征收,对有缴纳能力,但逾期不缴纳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辖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选好重点对象开展工作,以通过宣传教育督促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2月)
1.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车、黑板报等大众传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央《决定》,宣传开展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是治理整顿城镇人口计生工作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重点对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觉性。宣传遵纪守法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对违法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法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为开展全市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营造积极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2.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要充分利用信访渠道,吸收和听取群众的举报情况。通过在户外张贴宣传品,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对违法生育情况进行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由违法当事人现居住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3.做好动员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好动员工作,市辖县区要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以及各单位开展自查,按照“属地管理”和“对象就是任务”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将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清查工作记录,做到社区(居委会)、单位不漏户、户不漏人。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2月至3月)
调查摸底的主要途径:
1.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核实;
2.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单位自查;
3.人口计生部门以二孩审批、二孩生育和违法生育为重点内容,全面清查城镇居民人口出生虚报、瞒报、漏报情况,对清查出来的城镇居民人口违法生育当事人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4.违法生育当事人主动报告。
第三阶段: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3月至6月)
1.清查处理。以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二孩审批、二孩生育和违法生育为重点内容,全面清查城镇居民人口出生虚报、瞒报、漏报情况(2006年10月1日以来的违法生育当事人按年度区间的工作要求处理)。对于清查出来的城镇人口违法生育当事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掌握好政策界限,按照权限妥善处理。违法生育对象已获得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等代表资格、荣誉称号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代表资格、荣誉称号。
2.制定社会制约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措施,特别是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的制约,建立和完善人口计生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人口计生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人口发[2007)83号文件,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每季度要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每季度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
3.曝光揭露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市辖县区要定期公布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要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电视访谈节目,邀请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计生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市辖县区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报送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评估总结阶段(2008年7月至10月)
市辖县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要于2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分别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报告报送到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开展全市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进一步抓好城镇人口计生工作,维护城镇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今年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切实开展好全市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市成立全市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人民法院、组织、宣传、统战、民委、公安、民政、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电、体育、工商、团委、文联、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一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市辖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二)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策划,统一部署,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所辖县区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加强督促和检查,建立完善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市辖县区要结合当地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指导乡镇、街道和各单位着力解决好专项治理行动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
(三)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大造舆论声势,为专项治理行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责任。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做好信息通报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收入情况的调查。
(四)督促检查,责任考核
市辖县区要把开展全市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党委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抓落实。市城镇人口违法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抽调成员单位组成检查小组,对市辖县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市辖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开展活动情况列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