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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告知书》意见的启示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  2006-03-3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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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  事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对《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告知书》的意见,市规划局已将两个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在北海市政府公共信息网(网址:www.beihai.gov.cn)政务公开信息平台市规划局栏目和“数字北海”网站(网址:www.digitalbh.com)上,公示时间: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欢迎我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寄至北海市四川南路市城市规划局收或发至bhghj@vip.163.com信箱。感谢广大市民多年来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支持!


  


联系电话:(0779)3207306 3203241


联系人:蔡伟钦 裴坚


附: 1、《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下载


 附  2、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告知书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告知书


(征求意见稿)


……………………..


你单位向我局申报的………………项目(位置:……….),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已经我局审核,符合规划要求,同意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证号为(      号,请你单位依法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城市规划管理及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严格遵守:


一、在该项目所在用地范围室外的显著位置将我局核准的总平面图及相关图纸进行公示(图纸规格:有效图幅不小于A1),直至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及规划验收工作结束;


二、必须严格按照我局核准的图纸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必须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凡不按照依法核准的图纸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城市规划构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将受到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


1、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以及经我局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工、继续违法抢建,情节严重的;


2、在广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控制区范围以及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控制范围内,因建设单位不按我局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对原景观造成严重影响的;


3、在江河、湖、海滩、水渠、排水设施等保护控制区范围内,因建设单位未按我局核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影响泄洪、排水、通航而造成严重后果及改变原始地形地貌的;


4、侵占城市水源地或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


5、违法建筑对城市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危险或存在威胁的;


6、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或擅自将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的;


7、临时建筑到期不申请延期或延期的申请未被批准又不自行拆除的;


8、占压道路用地;


9、占压消防通道;


10、占压邻里通道造成相邻住户出入不便的;


11、侵占公共绿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12、侵占公共停车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13、其它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14、其它依法应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城市规划构成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的,将受到限期改正违法建设、并处罚款的处罚:


  1、擅自移动建筑位置或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减少建筑间距或占压道路用地、消防通道、邻里通道的;


2、侵占公共绿地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3、侵占公共停车场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4、擅自增加建筑层数,影响相邻住户通风、采光的;


5、擅自增加建筑物悬挑(房间、阳台、梯间等),造成与相邻建筑间距未能满足通风、采光要求的;


6、擅自在批准的建筑物前、后通道上或与相邻建筑之间建设围墙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


7、擅自封闭骑楼或公共走廊,影响建筑整体景观效果的;


8、擅自移动顶层位置或增加顶层建筑面积,对相邻建筑造成不良影响的;


9、将小区配套用房(教育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会所、公厕、配电等)改建为商业、住宅或其它非公共用途的;


10、擅自改变建筑朝向或总平面出入口的;


11、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形状或比例的;


12、擅自提高建筑室内地面标高或增加建筑层高的;


13、擅自增加室外楼梯、电梯、雨蓬或其它设施的;


14、擅自将敝开式阳台改为封闭式阳台或改为房间的;


15、擅自改变门窗位置、形状或改变门窗、外墙主要细部装饰的;


16、擅自改变建筑外装修材料或色彩的;


17、擅自在禁开门窗的位置开门窗,未能满足消防要求或影响邻里关系的;


18、擅自减少建筑层数的;


19、擅自将商业楼或综合楼改为垂直分户的(增加分户楼梯、用隔墙分割空间);


20、擅自增加地下室而影响地下管线或相邻建筑安全的;


    21、擅自改变建筑物物使用性质的;


22、不按核准的设计图建设地下停车场或地下配套用房的;


23、擅自将架空层、首层车库或杂物间改为其它用途的;


24、将规划绿地改变成硬地面或半硬地面的;


25、不按核准的绿地规划建设的;


26、其它虽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四、凡不按我局核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完成建筑工程及室外配套设施(道路、管线、停车场,绿化等)的,我局不予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五、建设期间,我局将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请你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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