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办文制度
为规范我局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系统办公室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所有来文由局办公室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登记签收,对需要办理的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请局领导批示。
第二条 急件、特急件随到随送、随批随办。
第三条 局领导根据拟办意见作出批示后,由局办公室分送承办科室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四条 承办科室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不能超时办理或久拖不办。对需要会办的,有关科室或部门必须及时处理,按时退回承办科室或部门。
第五条 公文的拟稿工作由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文稿要符合公文格式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 承办来文的科室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拟稿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发文在呈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前,应当先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七条 除会签件外,来文答复和发文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文稿的打印、校核和印发。
第八条 来文和发文办理完毕后,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将公文原件及有关附件材料送交局办公室存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办文的催办、督办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本局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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