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北海市人民政府 | 政协北海市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规范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办文制度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  2005-10-17  来源:北海市城市规划局  作者:
[ 字体: ]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办文制度


为规范我局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系统办公室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所有来文由局办公室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登记签收,对需要办理的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请局领导批示。


第二条  急件、特急件随到随送、随批随办。


第三条  局领导根据拟办意见作出批示后,由局办公室分送承办科室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四条  承办科室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不能超时办理或久拖不办。对需要会办的,有关科室或部门必须及时处理,按时退回承办科室或部门。


第五条  公文的拟稿工作由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文稿要符合公文格式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  承办来文的科室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拟稿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发文在呈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前,应当先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七条  除会签件外,来文答复和发文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文稿的打印、校核和印发。


第八条  来文和发文办理完毕后,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将公文原件及有关附件材料送交局办公室存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办文的催办、督办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本局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版权所有 (C) 1999-2007, 北海政府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桂ICP备06006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