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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治理商业贿赂中,需要建立完善一系列全民参与、共同监督的机制,才能更好地推进和保障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任务的完成。 以“法”为本,建立健全国家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立法上明确区分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准确区分佣金等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准确区分违反财经纪律与单位受贿犯罪的界限;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等等。严惩贿赂行为,规范商业活动,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强法制宣传,各级政府要增强法制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当地实际,向广大干部群众、企业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商业贿赂行为违法的后果,结合典型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以“公”为准,建立完善市场监督制度。国家应围绕公平竞争的目标,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对信誉好的企业要实行奖励制度,鼓励其继续向好的方面发展。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对出现过行贿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应建立行贿“黑名单”,并公布于众,从而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人”为主,建立有效的举报监督制度。积极发挥全民参与的积极性,给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为确定立案破案提供依据。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把举报人的姓名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相关人员,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要进行秘密奖励,充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形成一个全面共同参与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氛围。(北海市纪委宣教室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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