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全面贯彻国家、 自治区、市制订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并负责实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二)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根据自治区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协助制订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项目;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调查研究。
(四)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的研究工作。
(五)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药具发放工作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生殖保健服务;指导推广应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六)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全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计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
(八)指导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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