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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和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与之相配套的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工作,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市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动态平衡。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地价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工作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我市测绘行业管理;审核本辖区内测绘单位资格;依法管理测绘市场。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总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污染;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查及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评价以及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十二)组织和协调我市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组织我市海洋综合调查,重大海洋科技研究。监督管理在我市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我市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统计工作。
    (十三)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海域勘界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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