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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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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和城市供、排水中长期规划;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起草有关水利建设和城市供、排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等涉水方面进行论证的组织工作;负责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及其他水利规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对全市水利及供排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承担市政府对水利及供排水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职能,负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护和用水调度,对水利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四)负责对全市供水行业实行统一管理。负责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新建、改造、扩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保障全市供水安全。
(五)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对全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负责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使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市区排涝工作。
(六)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和乡镇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及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
(七)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八)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地(市)县间的水事纠纷。负责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负责水利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资金管理使用的法规,完善水利资金筹措、管理、使用制度,对全市水利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加强会计审核和行业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十)主管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负责海堤的整治和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计划,负责水库移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十一)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措施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审批建设项目的水保方案。管理全市农田水利和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等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系统水电站的组织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与交流,负责水利水电系统技术鉴定,指导全市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对外合作。
(十三)制订全市水利系统人才培训计划,组织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的考核、奖惩、任免、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北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防风、防潮、抗旱工作,对市内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对全市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对应和接受上级水利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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