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名称 |
北海市招商促进局 |
| 办理事项 |
招商引资奖励 |
| 申办条件 |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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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 办理程序 |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对这些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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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审批性质 |
备案 |
| 办理科室 |
项目管理科 |
联系电话 |
0779-3211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