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我市建成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实施限制交通管制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对象
(一)禁行对象:黑烟车(即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其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
(二)限行对象: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具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货车。
上述车辆包含本市和外市籍。
二、禁限行时间和范围
(一)禁行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二)限行对象管控时间和范围:
1.2025年12月31日前,限行对象在区域(路段)序号(1)、(5)全天候禁止通行,在区域(路段)序号(2)、(3)、(4)每日6:00—21:00禁止通行。
(1)向海大道-南珠大道-西南大道-西藏路-新世纪大道-金海岸大道-北海大道-昆明路-海角路-旺盛路合围区域,不含本路;
(2)南珠大道-新世纪大道-西藏路-西南大道合围区域,不含本路;
(3)海景大道(含)-南珠大道-新世纪大道-云南路-金海岸大道-银滩中路-银滩五号路(含)合围区域,除海景大道及银滩五号路均不含本路;
(4)向海大道-北海大道-台湾路-G209国道-海景大道合围区域,不含本路;
(5)银滩大道全路段。
2.自2026年1月1日起,限行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通行。
三、2025年12月31日前,军车、警务用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环卫等城市公共服务特种作业车辆(含洒水车、扫路车、雾炮车、护栏清洗车、垃圾收运车等),以及工程救险、运载应急救灾物资、应急供水供电等用于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车辆在执行救援抢险任务期间,交通肇事及违停清障车在作业期间,不受限制。
四、除遵守本通告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机动车还须遵守其他限制通行的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管控预案时,限行对象还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设立禁限行标识、电子抓拍设备和电子监控卡口等方式,对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通行区域(路段)、时段行驶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禁限行区域示意图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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