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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2025-01-23 17:26     来源: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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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管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委会各科室、下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公开责任,是指管委会各科室、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管委会各科室、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四)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六条 具体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首问负责、闲事办结等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六)违反收费规定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八)没有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责任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政府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工委。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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