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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试行)

2025-03-07 17:12     来源: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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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在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事项时,窗口责任人员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依据,或发给服务对象《办事指南》等有关资料。

第三条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窗口责任人应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并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四条 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要制作《办事指南》,将窗口办理的事项一次性告知涉及的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统一对外公布。

第五条 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借故刁难服务对象,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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