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立法背景
2019年1月,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69次会议审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要求加快推进北海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市委王乃学书记在北海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报告中提出,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继续创新城市管理办法,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19年度立法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市政局牵头,市林业局、园林局、法制办配合,开展《北海市绿化管理条例》调研和起草工作。
二、立法的必要性
北海市历来十分重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先后获得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市绿化及生态环境建设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银滩改造与生态保护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并在全区较早获得广西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称号。这些成绩与我市绿化的管理制度、法规建设息息相关。但是,随着我市城市的迅速发展和各项建设步伐加快,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逐渐面临诸多困境:
一是地方绿化法规滞后,支撑力不足。《北海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是我市绿化管理方面的唯一专项规定,于1996年出台。1996年至今,国家《城市绿化条例》两次修订、《广西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发布并两次修订,而我市的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仍维持原样,在适用范围、管理要求和处罚标准等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上位法对具体问题和地方性问题不够细化,实际执行起来有难度。国家、自治区的绿化法规对很多具体问题和地方性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有难度,需要结合北海市的实际进行细化。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生态建设的要求,给城市绿化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围绕国家“放、管、服”改革,强化城市绿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势在必行。按照国家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要求,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建设生态宜居北海的决策,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目标,对城市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等城市绿化指标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出现了海绵型城市技术、智能灌溉管养技术、林荫路建设、永久保护绿地等新情况、新要求,这些都需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支撑去开展建设。
三、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为了使条例草案更具有系统性,立法篇章安排选择分章设置。章节的设置综合参考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上位法和其他省市的条例章节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共设置了五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包含具有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是后续四章相关内容的基础。一是确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二是规定了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绿化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三是为提高群众参与度,对群众的绿化权利与义务做出规定以及鼓励社会参与的方式。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一是规定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主体以及树种规划的编制要求,并规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各项绿地规划指标和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明确了绿地建设责任主体以及规范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二是确立了重点保护绿地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保护程序。三是规定了道路周边绿化的规范要求。四是规定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一是确定了各类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以避免互相推诿、出现管理盲点的现象。二是设置了管理养护责任人的义务及经费承担,确定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三是规范了修剪行为,规定了正常养护性修剪的规范与要求,对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必须共同确定修剪方案后方可施工。四是规定了移植和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以及审批程序,确保城市绿化树木和绿地的保护。五是规定了施工安全措施,以保障施工安全。六是规范了因修剪、移植、砍伐等产生的绿化废弃物的处置要求。七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明令禁止的破坏城市绿地和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八是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针对《条例草案》规定中禁止性条款,设定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规定县、建制镇规划区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注明条例的实施日期。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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