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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2025-03-18 15:18     来源:北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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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备注
例:
1 行政处罚 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北海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2 行政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北海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 行政处罚 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 捏造事实;(二) 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北海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4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北海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5 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北海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6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7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8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9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0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1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2 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修订后于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5 行政处罚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7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8 行政处罚 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
19 行政处罚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北海市财政局 会计科
20 行政征收 海域使用金减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北海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21 行政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会计管理科
22 行政检查 财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北海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23 行政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北海市财政局 会计管理科、财政监督室
24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北海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25 其他行政权力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北海市财政局 会计管理科
26 其他行政权力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注销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北海市财政局 会计管理科
27 其他行政权力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注销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北海市财政局 会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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