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目前,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主要依据的《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4〕3号)对出租出借规定不够细化。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配套制度,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宣传贯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明确责任、明晰流程,规范出租出借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二、起草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90号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00号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8号)、《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4〕3号)等。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四章二十九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第十条),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出租年限、出租出借原则、职责分工等;第二章为出租出借程序(第十一至第二十一条),包括公开招租、协议出租、出借流程及收入管理等;第二章为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五条),明确监管职责和罚则等;第四章为附则(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条),包括适用条款、生效日期及解释权限等。
四、廉政风险点防范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则》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并进一步明确了三个管理主体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资产出租出借单位承担的具体管理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出租流程。以第二章整章来对出租出借流程进行具体细化。增加了协议出租的出租方式,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审批进度。重点细化了公开招租流程,要求单位对出租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后,再正式开展资产出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审批所需材料,增加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决策环节,加强审批管理;明确市外资产出租出借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等。
(三)进一步规范出租出借行为。明确到期后必须收回资产,避免长期租赁现象发生;明确公开招租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明确招租平台的选择,加强国有资产保护,防止“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
附件: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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