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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北海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01-03 18:00     来源:北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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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方式等的决策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2020年出台的《北海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北财综202015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住房保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多次强调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重点地区重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等住房困难提住房问题。

(二)国家层面对住房保障工作作出新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专设“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一节,对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方式等作出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对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范发展公租房、持续推进棚户区改造等提出要求。

(三)从政策层面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等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更好发挥作用,需要结合住房保障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优化资金支持方向,明确支持重点,聚焦城市双困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重点群体,完善覆盖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内容的政策支持体系,突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支持。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分别对原来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自治区新修订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要求市级财政部门于2022年12月底前会同同级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办法与原办法对比,主要有个方面不同的内容:

是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新办法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不同于公租房,是普惠性,不设入住门槛,市场自发供给不足,政府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二是优化资金分配办法。原办法根据各地区财政困难、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新办法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主要根据筹集计划套数、各地租赁补贴发放申报需求户数及向示范项目倾斜等情况确定

三是明确资金筹措方式。新办法增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方式,除向上级申请中央和项目补助资金外,地方各级项目由各级财政负责统筹解决。

四是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在分配补助资金时,作了补充要求,要求县区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备案。同时要做好与发改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五是增加资金扣减规定。支出进度未达到年度支出目标且在全区排名靠后的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大且在全区排名靠前的、经审计、财政监督等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在分配资金时,给予适当扣减。

六是明确项目资金调整程序。项目在本级行政区域间(即设区市内市管县及城区间)调整的:补助资金在本级行政区域间(即设区市内、市管县及城区间)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同时将补助资金调整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七是明确资金拨付时限要求。增加资金拨付时限要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等提供的完备资金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资金拨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八是修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原办法结余结转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收回后统筹用于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现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链接: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北海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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