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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2022-12-29 16:33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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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财综〔2022〕23号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2〕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有关精神,现提前下达你县(区)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桂财综〔2022〕46号文件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各县(区)2023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户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户数,以及2023年较为成熟可尽早开工的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确定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根据桂财综〔2022〕46号文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补助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和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具体项目根据住建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县(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目。

五、该项转移支付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志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六、县(区)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并据此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同时,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区)应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2—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组织绩效自评。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表

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

 

 

 

北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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