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财资环〔2022〕46号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桂发(2022〕10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资环〔2022〕92号)文件精神,现提前下达你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补助金额和项目见附件1,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你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环发〔2021〕17号),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项目”走的原则,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请严格按照《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今后将在分配此项资金时,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度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市、县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扣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表
2.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北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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