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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再次调整下达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2024-12-05 18:05     来源:北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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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25号)文件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办件处理笺》(编号:办件2024110024)批示,现对《北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北财资环〔2024〕28号)中的资金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补助金额和项目见附件1,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请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环发〔2021〕17号),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请严格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今后将在分配此项资金时,对项目实施进度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地区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扣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2024年广西各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措施成效激励资金使用计划表

2.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总表

     3.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分解表

                     北海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2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总表

项目名称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

各有关市、县生态环境局

项目性质

1.当年新增()延续(✔ )

2.一次性(✔)经常性( )跨年度( )

资金总额

资金来源

金额(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自治区资金

3950

项目概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9号)要求,对14个设区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激励奖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导向落实秸秆禁烧奖补暂行办法》,对各市秸秆禁烧进行奖补,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级)建设指标及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对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激励奖励。

项目起始时间

2024.04.01

项目终止时间

2024.12.31

项目实施

进度安排

2024年12月完成项目建设

年度绩效目标

调动和发挥地方工作积极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环境治理项目,促进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

项目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指标值

产出指标

产出数量

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成效奖励设区市(个)

14

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设区市(个)

14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奖励县(区)(个)

4

秸秆焚烧火点处理率

≥80%

产出质量

项目验收合格率

100%

产出时效

项目开工率

100%

项目完工率

≥72%

产出成本

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投入(万元)

3950

效果指标

生态效益

重污染天数率(%)

0.0

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率(%)

≥90%

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完成国家考核目标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

公众满意度

≥90%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