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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一、鉴于自治区现行有效的物业收费政策中关于物业服务成本构成、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相关内容有调整,决定废止《北海市物价局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价格字〔2013〕113号)。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北海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北价格字〔2008〕68号)相关规定执行,决定废止《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北发改价格〔2019〕46号)。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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