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湾长制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19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考核办法(试行) | |
| 发文字号:桂湾长办【2023】1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2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评估广西海岸线清洁攻坚战落实情况以及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工作效果,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北部湾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海洋局、林业局及广西海事局共同负责。
第三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形式开展。每年上半年根据考核办法对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上一年度的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指标包括工作落实和实施效果。
工作落实以制定工作要点和经费保障、上岸处理处置机制、湾长巡湾、报告报送、公众宣传教育和参与为考核指标。
实施效果以岸段清洁状况、问题曝光或部门通报为考核指标。
另设领导评价为附加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计分方法和考核形式详见考核细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基础分为100分,另设附加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得分≥90)、良好(90>得分≥80)、合格(80>得分≥70)三个等级。
第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设区市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成效差的设区市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问责,并督促限期整改。对考核优秀的设区市在资金支持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 在考核中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或篡改、伪造材料和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合格以下,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解释,结合考核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考核细则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