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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海(渔业)罚〔2025〕Y-08号

2025-03-28 16:00     来源:北海市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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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某某,男,X族,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

吴某某擅自改变作业类型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14日,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银海大队驾驶执法船在北海市银海区海域(坐标:N21°13.518′,E109°13.890′)巡查时,发现一艘悬挂合浦县监管11655渔船正在进行捕捞作业。执法人员登临渔船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确认后,依法对当事人吴某某进行了调查,责令吴某某立即停止捕捞并收回捕捞的工具。经查,合浦县监管11655船舶使用的捕捞工具是拖曳齿耙耙刺2副,齿耙耙刺网兜里有64个火筒螺,称重为0.9千克。当事人现场出示了《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上记载合浦县监管11655渔船的作业类型为刺网,主机总功率为60千瓦。船的甲板上没有渔获物,船使用的主机是柴油机,柴油机的铭牌上显示是140千瓦。

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8日对当事人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当事人吴某某驾驶的合浦县监管11655船舶擅自改变作业类型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证据确凿,事实充分。至此,本案调查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某某个人身份信息;

2.《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船号为合浦县监管11655,发证机关:星岛湖人民政府,证书编号:00337,作业类型:刺网,船长21.2米,宽4.3米,深1米,主机1台,总功率60千瓦,船舶所有人:吴某某;

3.证据图片8张,证明当事人改变作业类型进行捕捞了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的行为。

(二)、当事人的陈述

《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吴某某自认驾驶合浦县监管11655船擅自改变作业类型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的事实。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涉案船舶合浦县监管11655船被查处时正在捕捞作业的海域和所使用的捕捞工具拖曳齿耙耙刺和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140千瓦等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将《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2025〕Y-08号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一、当事人吴某某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同时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7条第(4)项“较轻: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涉案船舶主机功率140千瓦,渔获物0.9千克,符合较轻情节,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二、当事人吴某某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时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号)第三章第二节第49条第(3)项“较轻:初次违法,未对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环境造成影响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之规定,符合较轻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综上,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文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详细条文

北海市海洋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此文书中涉及的详细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捕捞作业时,应当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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