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范某(性别:X,民族:X,出生日期: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
当事人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早上9时30分左右驾驶海城区监管60058从南万渔港出发进行海钓,船上共载有6人,返航时海城区监管60058船舶发动机故障,船上6人遇险后拨打求救电话获救。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身份信息等。
经查,当事人的船舶长7.4米,宽2.05米,悬挂海城区监管60058船牌号,主机总功率32.34千瓦。2024年11月30日范某驾驶海城区监管60058搭载6人从南万渔港出发进行海钓后遇险拨打求救电话获救,当事人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海城区监管60058)复印件,证明证书编号:中街办【2021】49号,作业类型:钓具。
(二)范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范某个人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的陈述
《范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范某驾驶海城区监管60058船载有6人的事实。
当事人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北城海(渔业)告〔2024〕A-35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范某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乡镇船舶载人数量(包括操作员和乘员)必须在核定范围内。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不超过3人,涉渔船舶不超过3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 号)第三章第五节65(7)项对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裁量幅度为处四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符合一般情节,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帐号:455060200018170076659。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海洋局
2025年4月8日
(此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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