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基本案情】根据广西交通运输执法预警平台预警线索派发(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2月4日)危货车辆长期异地经营线索,2025年2月13日10时00分,经北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X,宋X洁到北海万X春货运有限公司核查发现:2025年 1月 22日北海万X春货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桂E301XX重型半挂牵引车、桂EB2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有从湖南醴陵市运行至广西南宁的轨迹,经北海万X春货运有限公司员工沈X火称上述车辆运输烟花,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 0335,1类 3项。桂E301XX《道路运输证》号为 450500120XX、桂EB2XX挂《道路运输证》号为450500120XXX.公司称此趟运输经营由北海万XX春货运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公司现场无法出示此趟运输危险货物电子或纸质运单。北海万X春货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鉴于当事人 2025年度第二次被查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情节较重。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2023]3 号)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制件、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出货单、挂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制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司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车辆轨迹截图、危险货物品名表复制件、2025年1月20日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明。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情节较重,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
【焦点问题】该案件突显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对合规性的严格要求。北海万X春货运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且该行为在其年度内已属第二次被查处,故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不仅强调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也警示了运输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每一次运输活动都符合安全规范,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
【经验和启示】该案例还提醒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广西交通运输执法预警平台,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同时,对于多次违法的企业,应依法从重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力,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加规范、安全的方向发展,确保每一项运输活动都符合安全规范,为构建安全、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贡献力量。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