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5年 02月 14日 11时 50分,北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罗X庆,于X在 G228线K6686+900M右侧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颜X驾驶防城港中嘉供应链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桂 P8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桂 P86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铁山港码头运载转基因大豆至北海石步岭码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此趟运输活动约定收取运费 23元/吨。桂P8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号为 450602009XXX,桂 P86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号为450602009XXX,驾驶员颜X从业资格证号为452124197806XXXXX,该趟运输由公司组织实施。通过道路运输证和车辆外形对比发现:桂 P8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桂 P86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擅自增加车厢直顶自卸装置;加装顶蓬自动覆盖装置,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防城港中X供应链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属于 2025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但不符合情节轻微规定(改装车辆不能当场恢复原状),适用情节较轻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情节较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2023]3 号)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制件、法人身份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等材料证明。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1.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但不符合情节轻微规定的,适用情节较轻规定; 2.被查处次数的对象为涉事车辆。)
【焦点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防城港中X供应链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首先,该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其次,关于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改装行为将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处罚,具体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在此案例中,由于防城港中X供应链有限公司属于2025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但不符合情节轻微规定(改装车辆不能当场恢复原状),因此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最终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处罚决定。这一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执行的严格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提醒了其他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安全和秩序。
【经验和启示】本案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首先,它强调了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防城港中X供应链有限公司因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而受到处罚,这一案例警示所有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运输法规,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以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和秩序。其次,本案也凸显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和能力。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最后,本案提醒我们,作为道路运输从业者,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车辆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以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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