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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海市交通运输局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1日
标  题: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交发〔2024〕59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6日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0-16 17:35     来源:北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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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发〔2024〕59号

各县、区(涠洲)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北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北海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北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现制定《北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1日

北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北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交通运输行业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的或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举报应实名举报,并有明确的时间、地点、情形等。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特殊联络机制,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当及时接收和处理举报信息,建立举报受理台账。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已受理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应当出具移送举报事项函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举报人延长期限理由。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12328”等服务热线,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被举报方的名称、地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基本事实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建立举报事项档案资料和台账,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交办、移交而未按规定登记、交办、移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事项的核查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未依法答复举报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或者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方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4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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