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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海市机关幼儿园(北海市涠洲岛幼儿园)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海市第一幼儿园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海市第二幼儿园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海市第五幼儿园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5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海市第六幼儿园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6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海市第六中学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7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海市第七中学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8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海市第二十六中学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9 | 北海市教育局 | 涠洲实验学校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0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京师范大学北海实验中学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1 | 北海市教育局 | 北海市北海中学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 | 预留比例由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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