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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2025-03-11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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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教〔2024〕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附后)精神,现明确我区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执行标准,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执行标准

(一)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执行标准。

根据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自2025年春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范围。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至2300元,我区相应对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各等次资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等由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等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至2300元、三等由每生每年1000元提高至13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一等由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等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至2300元、三等由每生每年1000元提高至1300元。

(二)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执行标准。

1.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至3700元。我区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建议按一等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每生每年2700元执行。

2.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至3700元。

我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及时足额落实应承担财政资金

此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调整所需资金,继续按桂财规〔2022〕9号文件明确的渠道和分担比例执行。各地要按要求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确保国家奖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强化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要督促高校按调整后的标准于2024年12月底前将2024年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要按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应发尽发。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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